铁岭市水利局公布1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铁岭市水利局
添加时间: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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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挖沙,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某县(市)水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中,发现在清河某镇某村河道内,有多人、多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经审批立案后,执法人员深入案发地,实地调查取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勘验,对河道、堤岸的影响,请技术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确定朱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挖沙拟进行出售,翻动土体对河道行洪和堤防构成威胁,产生不利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规定。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听证告知书》,并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某县(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作出法制审核意见并经集体讨论程序后,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全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以案释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二)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 1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