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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水利局 铁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湖管理科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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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按照《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海事局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2023年起在全市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装卸、堆存等,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整治疏浚产生的砂石不上岸利用的除外。

    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形式和使用管理

    2023年,我省采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纸质形式,逐步向电子管理单过渡,2024年年底前全面实行电子管理单。电子管理单使用管理执行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后续出台的有关规定。纸质管理单设置防伪标志,由省水利厅组织统一印制、严格保管、按需使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市水利局说明许可砂场运输车辆型号、装载量和采运单数量;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年度疏浚量,运输车辆型号、装载量和采运单数量,由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统一申领及编号备案。今后,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明确运输车辆型号、装载量和采运单数量,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应明确年度疏浚量,运输车辆型号、装载量和采运单数量。

    按照分级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登记发放、现场填写、存档备案等管理工作。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应当在河道砂石装载现场填写,确保内容清晰、真实、完整、准确。纸质管理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机构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人(供砂人)收执,作为核对采(供)砂量的依据;第三联交砂石承运人,作为运输河道砂石合法来源的凭证,运抵目的地后交砂石接收方收执;第四联交发放采砂许可、批复河道疏浚项目或批复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砂石需运离许可采区、疏浚作业区或其临时堆场的,由负责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在河道砂石装载现场出具纸质管理单,实行一车次一单。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中监督举报电话应填写采砂许可审批部门、河道整治疏浚项目批复或实施部门的电话;查询电话应填写许可砂场或河道整治疏浚项目现场管理单位的电话。砂场因销售或其他原因需转运河道砂石的,砂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提供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并留存复印件。河道砂石运抵装卸点装卸(包括上岸堆存)、砂场堆存前,承运人应将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交砂石接收方收执。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其作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抓手,纳入河长制推动落实,有力有序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二)落实各方责任。负责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信息查询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河道砂石开采、运输相关信息,对出具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现场检测、计量、监控、登记体系建设,提高河道采砂事中监管能力。采砂人(供砂人)以及装卸点、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工作日志,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采砂人(供砂人)应委托具有合法运输资质的承运人,在合法地点装卸河砂,使用合法车辆运输河砂。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推动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明晰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河长+检察长+河道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持续保持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高压态势。

    (四)加强监督执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上行政执法机构)等要根据职责分工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追踪非法采砂线索,打击非法涉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市级河道采砂监督举报电话024—79090912。

               铁岭市水利局           铁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