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水利局关于准予辽宁恺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节水科
添加时间:202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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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恺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铁岭市水利局组织资料审查后,同意开工建设取水工程。
一、取水水权人名称:辽宁恺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取水地点:铁岭市高新区万泉路 5-1 号 1-1-1;年许可取水量:1.3363万立方米;取水方式:水井2眼,1#井深75m,井径0.35m,2#井深70m,井径0.35m;取水用途:服务业用水(包括附属用水);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8月19日至2029年8月18日。
二、退水方式为通过污水管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退水地点为铁岭市高新区万泉路 5-1 号 1-1-1;退水量每年0.7904万立方米;退水水质须满足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不得污染周边水体。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水源工程竣工后30日至60日内,及时向我单位报送水源工程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由我单位对水源工程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我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用水期间,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取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要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每年12月31日前要及时向我局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五、应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落实《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节约用水的要求,建立用水台账,按月记录,制定并实行节约用水制度,提高节约用水水平,实际用水定额不应超过《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4-2020)中对应项目的通用值。
六、如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本许可自动失效,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自行封闭取水工程。
铁岭市水利局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