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水利局关于准予辽宁浩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节水科
添加时间: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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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浩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铁岭市水利局组织资料审查后,同意取水许可延续。
一、取水水权人名称:辽宁浩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取水地点: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殷家屯分场岗家洼沟;年许可取水量:3.6万立方米;取水方式:方塘1处,水井2眼,井深为100m和150m,井径为0.1和0.2m;取水用途:工业用水(包括附属生产用水);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8日。
二、退水方式为无退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水源工程竣工后30日至60日内,及时向我单位报送水源工程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由我单位对水源工程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我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用水期间,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取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要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税)。每年12月31日前要及时向我局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五、应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落实《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节约用水的要求,建立用水台账,按月记录,制定并实行节约用水制度,提高节约用水水平,实际用水定额不应超过《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4-2020)中对应项目的通用值。
铁岭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