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取用地下水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水资源
添加时间:202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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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有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擅自开凿地下水井和无证取用地下水等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境内所有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一切违反地下水管理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范围有:
1.未经批准擅自开凿地下水井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
3.擅自启用已封存地下水井的;
4.地温空调回水直接排放的;
5.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6.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列入举报范围。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铁岭市水利局进行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发生地)、具体取水井位、基本违法事实或有关凭据(或复印件),并提供本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举报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快递、信函中需注明为有奖举报,并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通信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秦淮人家北区88-6-7
受理电话:024-79090911、024-79090912
电子邮箱:tlsszjczd@126.com
第四条 举报信息认定
(一)举报人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有效举报。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且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有本《办法》适用范围所列行为的;
2.所举报涉地下水问题属于案件首次举报的;
3.所举报涉地下水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举报。
1.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的;
2.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涉地下水违法行为的;
3.本人或他人先期已经进行了举报,在其他举报平台已经登记受理或已经认定为有效举报,属于重复举报同一个问题的;
4.不属于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
(一)奖励原则
1.本办法实行“一件一奖”原则。对涉地下水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按照问题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适当资金奖励;
2.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者不予奖励;
3.同一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4.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只按一件事项实施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5. 同一事项已通过其他举报途径获得奖励的本次不再奖励;
6.举报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其近亲属的,给予表扬但不给予现金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举报问题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奖金按照处罚金额的2%计算,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奖励程序
1.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2.举报奖金发放可采取现场领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四)奖励资金
1.取用地下水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罚没收入中列支;
2.奖励资金发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截留、转移或挪用。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批准,不得调阅。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铁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制定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