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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河湖管理科

    添加时间: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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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保持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可控,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审查审批

       (一)严格河道采砂规划计划许可制度

       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应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 423-2021)等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年度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1.强化规划约束。省级负责采砂许可的河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许可权限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批复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禁采区、禁采期等信息。

       2.加强计划管理。年度采砂计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市直管河流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规范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其中,县级负责采砂许可河流(河段)的采砂年度计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其他河道的采砂年度计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3.制定实施方案。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以砂场为单位组织编制。其中,省级负责采砂许可的河流(河段)由省水利厅审批;其他河流(河段)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4.规范采砂许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许可权限及有关规定,依据批复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并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二)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

       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1.规范河道整治工程审查审批。河道整治、疏浚项目的审查审批按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许可权限执行。使用省级以上资金的工程项目审查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2.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审查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并与工程项目批复意见相协调,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工程项目实施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审查意见、批复文件一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3.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各地区要明确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实施、监管和验收主体,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严格全过程管理,并按照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确定的时间要求,由批复单位或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库、水电站等清淤工程涉及砂石综合利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现场监管。各地区要加强许可砂场事中事后监管和疏浚砂现场监管,推行河道采砂旁站式监理制度、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智慧监管。现场应设立公告牌和四至界桩,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作业车辆、船舶等生产设备和人员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并统一登记、规范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三)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各地区要坚持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鼓励开展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查处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杜绝以清淤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以疏浚砂销售价款抵顶河道整治工程费用等行为。

       (四)鼓励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政企分开、采售分离的原则,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利主管、企业主营、集约处置的河砂规模化统一开采和经营管理模式,深入落实市场公平竞争政策,合理确定河道砂石出让价格,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水利厅印发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