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92200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辽河滩区发展芦苇种植业的提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水利局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7日

    阅读:

    富立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辽河滩区发展芦苇种植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滩地内人工种植芦苇与生态封育工作初衷不符。

    辽河滩区生态封育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战略角度出发,于2011年开始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巩固辽河、大小凌河、浑河等重点河流滩区生态封育成果,继续实施生态封育,全面畅通防洪生态廊道。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自然封育、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二、在滩地内人工种植芦苇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封育区管护要求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3年河流滩区生态封育工作的通知》(辽水河湖函〔2023〕31号)要求“坚持自然封育原则,严禁借助耕(林)地回租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改变耕(林)地性质”,确保“实现封得住、不倒退、不反弹的目标”。

    三、在滩地内人工种植芦苇与封育区内土地性质不符。

    封育区内滩地大部分是回租的农民手中的承包地和村集体的机动地,政府与之都签署了土地回租协议,协议中已经明确回租后的土地只能用来恢复自然植被,不能搞经营性活动。如果搞人工种植,必然引起回租百姓的不满,引起纠纷,激化社会矛盾。

    四、在滩地内人工种植芦苇必然导致滩区生态破坏。

    经我市农业专家认定,如在滩区发展芦苇种植必然要增加人员流动,清塘整地,破坏滩区生态环境,影响滩区生态链。同时人工种植为增加产量必然要有肥料农药的大量施用,会对滩区土壤、水域和动植物造成影响。会把10余年的生态治理成果毁于一旦。

    综上所述,目前不具备在滩区人工种植芦苇的条件,你的建议无法实施。

    铁岭市水利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