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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行政+检察”如何维护国家水安全

    文章来源:水利部

    添加时间:2022年06月17日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 近日联合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 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加强对水利领域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行政+检察”如何发挥 “1+1>2”的作用 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 一起来看

      重点领域

      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

      协作机制  会商研判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检察机关

      定期开展工作会商,研究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跨省级行政区的,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调相关省级检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的,通过联席会议、圆桌会议等形式共同会商研判。

      专项行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检察机关

      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对跨流域或者跨区域、案情复杂或者办理难度较大等方面违法问题,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推进。

      线索移送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评估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及时移送。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水利领域违法问题线索,先行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磋商,督促依法处理。对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敏感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水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收集证据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检察机关需要水利专业技术支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涉及特别复杂或者跨省级行政区案件专业技术问题的,可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助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案情通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检察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对策措施,强化协调联动。

      检察机关发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者违法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督促其依法履职。

    目前 妨碍行洪,非法取水 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 毁坏水库大坝 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 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随着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 协作机制的出台 形成“行政+检察”的保护合力 相信水事违法行为 将被有力打击 国家水安全 也将得到依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