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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铁岭市水利局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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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2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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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铁岭市水利局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做好下放涉河行政职权衔接,我局组织制定了《铁岭市水利局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岭市水利局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水利局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辽河、东辽河、清河水库坝下至入辽河口、省市际间界河以外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分级权限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河貂皮屯大桥以上河段、柴河水库坝下至入辽河口、寇河前马市堡大桥至入清河口、凡河国道102公路桥至入辽河口、县际间界河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涉河建设项目。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河流河段的涉河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向有许可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两份。

    (二)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一份。

    (三)《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原件五份。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以下要求完成: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即时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应出具加盖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条  许可时限法定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记录、整理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内。

      (三)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四)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提出召开听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内。

    第八条  专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是否妨碍防汛抢险。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水生态、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六)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七)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九条  严禁超项目类别进行审批许可,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名义许可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对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进行许可。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不符合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许可,已建项目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调整或退出。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准予许可的决定中应载明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许可决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审批流程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能源、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提前介入桥梁、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输电线路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等环节,将相关水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期间,许可人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工程设施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施工时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是否按照许可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
    •跨汛期施工项目是否落实安全度汛预案措施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公开检查结果,被检查对象应按时限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涉河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许可人应主动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听取采纳水利专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防洪补救措施需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涉河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铁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岭市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试行)》(铁市水发〔2020〕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