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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书面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27日

    阅读:

    铁市水利〔2021〕74号

    关于开展202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书面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强化水土保持首要责任人意识,根据《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书面检查工作的通知》(辽水移函〔2021〕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书面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工组织实施

    2021年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书面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分工组织实施。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强化协调指导和靠前服务,扎实有序的开展书面检查和后续相关工作。水土保持书面检查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到7月底前结束。

    二、主动自查问题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检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如实填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书面检查自评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及时报送至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鼓励各生产建设单位结合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日常建设活动,主动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愿主动填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书面检查自评表》,及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建设情况,并配合整改落实。

    三、及时核查指导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产建设单位书面自查反馈情况,开展材料核查以及其他后续调查工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指导意见或整改要求,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三、强化整改落实

    鼓励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自查自纠问题、自主整改落实。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或整改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反馈整改完成情况。

    四、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三十条规定,对责任单位隐瞒或者拒不整改水土保持问题的,按责任追究标准中同类问题最高问责方式予以从重追究。对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问题的,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对主动自查自纠问题且未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可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依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联系人: 李 镝   张本家

    联系方式:024-79860916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书面检查自主表.xls

    铁岭市水利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